《國務院關於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的批覆》(國函[1995]109號)規定:國務院決定對加工貿易(包括來料加工、進料加工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即經營加工貿易單位(包括經批准可以從事來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憑海關覈准的手續,按合同備案料件金額向中國銀行申請設立加工貿易進口料件保證金臺帳,加工成品在規定期限內全部出口,經海關覈銷後,由銀行覈銷保證金臺帳。對在保稅區和駐有海關監管人員的保稅工廠內進行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