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組方填寫《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意向表》,附有關確定國有產權、資產價格的依據,徵得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部門的同意。
(2)《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意向表》及上述相關文件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彙總後,報市外商投資辦公室(由項目部受理)。
(3)市外商投資辦公室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0日內通過有關部門對改組意向提出意見。
(4)天津產權交易市場根據市外商投資辦公室的意見,公開發布改組信息,廣泛徵集境內外投資者。
(5)改組方按有關規定採用公開競價方式或協議轉讓方式確定外國投資者及轉讓價格,簽訂轉讓協議。
(6)改組方向市外商投資辦公室提出改組申請(由生產發展部處理),同時被改組企業或投資者向市外商投資辦公室提出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由招商部受理).屬於天津市審批權限範圍的,市外商投資辦公室自收到申請文件10日內會同市有關部門進行審覈,並通過有關部門共同做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批覆;被改組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權的,改組後的企業資產總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改組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依法分別轉國務院主管部門審覈或批准。
(7)改組後的企業或投資者持改組申請和外國投資企業設立申請批覆及批准證書等文件按照登記管理法規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或登記手續;向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匯登記手續。
(8)改組方憑改組申請和轉讓協議的批准文件、外資外匯登記證明及有關文件向天津市產權交易市場辦理國有產權交割手續和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並委託註冊會計師依法出具驗資報告。改組後企業用地原爲國有劃撥土地的,應當向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審批和出讓手續。
(9)以轉讓方式進行改組的,外國投資者一般應在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價款。確有困難的,應當在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價款總額的60%以上,其餘款項應當依法提供擔保,在1年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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