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在我市投資新辦的銀行、保險公司和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自開業之日起,第1年、第2年全額返還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減半返還營業稅;對新購建的自用辦公房產,免徵契稅,並免徵房產稅兩年。
(2)對從事諮詢、信息服務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1年、第二年免徵所得稅。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收入,允許扣除其全部代收代墊費用,按實際取得的收入計徵營業稅。
(3)對從事倉儲業、物資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免徵所得稅1年;對獨立覈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的企業或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第1年免徵所得稅,第2年減半徵收;對從事物流信息平臺的企業,自開業之日起,第1年、第2年免徵所得稅,對倉儲企業從事運輸業務取得的營業收入,凡能單獨覈算的,可按交通運輸業稅率徵收營業稅。
(4)對我市承辦的國際性、全國性會展,文藝、體育活動,組委會在承辦過程中取得的廣告收入,免徵營業稅;對企業專門用於以上活動的房產,繳納房產稅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免;對投資興建青少年業餘體育學校及配套體育活動場所的,按照國家和我市社會力量辦學的優惠政策予以扶持。
(5)對在我市重點旅遊度假區投資經營的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第1年、第2年由財政部門全額返還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第3至第5年減半返還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對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大型主題公園,自開業之日起,第1年、第2年門票收入及遊藝項目收入的營業稅給予全額返還,對其徵用的土地,自徵用之日起,第1至第5年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旅遊企業專門用於旅遊營運業務的交通車輛、船隻等運輸設備,可採用加速折舊的方法提取折舊,並准予在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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