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海河兩岸開發改造控規範圍內的基礎性設施(包括道路、橋樑、廣場、碼頭、停車場(樓)、3萬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建等公共建築)的企業,給予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投資金額在500萬元以下,經有關部門批准取得海河兩岸控規範圍內的特許經營權或投資項目的專營權,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1年至2年內,給予返還已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優惠。
(2)投資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經有關部門批准取得海河兩岸開發改造控規範圍內的特許經營權或投資項目的專營權,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1年至3年內,給子返還已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優惠。
經主管財稅部門審批,對直接從事海河兩岸基礎設施開發的企業,給予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對企業開發改造海河兩岸工程取得的下列收入,從2003年1月1日起,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可在1年至5年內返還已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優惠。
a.轉讓、拍賣土地使用權(包括地上建築物)取得的收入。
b.以道路、橋樑、公共建築等冠名權取得的收入。
c.以路牌、霓虹燈、燈箱爲載體發佈的廣告或轉讓廣告經營權取得的收入。
d.對轉讓基礎設施所有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2)對上述企業簽訂的土地轉讓合同以及爲籌集建設資金所簽訂的集資債券合同、銀行貸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3)對上述企業徵用海河兩岸開發改造控規範圍內的土地、房產,免徵在辦理土地、房產權屬轉移過程中應繳納的契稅。
海河兩岸開發改造控規範圍內,新開辦的第三產業按照規定給予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對新辦的獨立覈算的從事諮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自開業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2)對新辦理的獨立覈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1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2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新辦的獨立覈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業、衛生事業,自開業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1年。
上述企業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到期後,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可視企業經營的具體情況,給予1年返還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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