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興辦工業園及提供工業物業管理服務的鼓勵政策如下:
(1)投資主體自工業園驗收營運之日起,3年內免繳房產稅。
(2)工業園內的國有土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工業園投資主體統一持有土地使用證,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3)自工業園批准成立之日起5年內,該園內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各項稅金(不含增殖稅)的地方留成50%部分,由該稅收收入的歸屬財政部門返還工業園管理處,用於投資主體和工業物業管理公司的經濟補償。補償比例由各工業園根據情況自行商定,報有關財政部門備案。
(4)對新開辦的工業物業管理公司,可參照多種經營企業,給予免徵企業所得稅3年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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