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設立的地區總部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可以從事下列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1)投資聯絡、策劃與決策;
(2)市場開發與經銷服務;
(3)資金運作與財務管理服務;
(4)研究開發和技術支持服務;
(5)經濟科技信息諮詢服務;
(6)員工招聘、培訓與管理服務;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在本市設立的地區總部可以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1)在天津市經濟開發區域註冊的地區總部,可以按照相關經濟開發區域的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2)在天津市設立的具有研究開發職能的地區總部,可以按照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3)鼓勵和支持地區總部在天津市進行跨國採購和物流配送服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經批准可以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出口貨物可以享受退稅政策;
(4)行使經營具體投資和授權管理職能的地區總部可以建立統一的內部資金管理體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要求,通過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進行結算、匯兌,向其所投資的企業或授權管理的企業提供財務管理服務。涉及外匯資金運做的,應當按照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