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即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企業,其特點是共同投資,共同管理,共負盈虧,共擔風險。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爲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中國法人地位,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和所佔投資比例分擔企業債務、分享權益,其正當經營活動受中國法律保護。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國合營者所佔註冊資本的投資比例不得少於25%。合營者可用現金出資,也可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外國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可以自由匯出境外,也可以在境內再投資。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即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國境內按雙方所訂企業合同而共同舉辦的經濟實體,屬契約式合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由合作各方就各自提供的條件、權利、義務、收益分配或風險、債務的承擔以及企業的管理方式、期滿後的財產處理等共同協商,在企業合同中明確約定,故與合資經營方式按投資比例分享權益的規定有所不同。合作經營企業可以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也可以是不具法人資格的。合作經營企業,中方通常負責提供土地使用權及現有廠房設施等,也可以出部分資金;外商則多以提供資金、技術、關鍵設備等爲主。
3.外資企業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依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爲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也稱爲外資企業。舉辦外資企業必須有現金或設備出資,註冊資本應與企業的經營規模和社會經濟責任相稱。外資企業獲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4.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其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中外股東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佔公司註冊資本25%以上的企業法人。它是外商投資企業的一種形式,適用國家法律、法規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
5.合作開發
合作開發是海上和陸上石油合作勘探開發的簡稱。它是目前國際上在自然資源領域廣泛使用的一種經濟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點是高風險、高投入、高收益。合作開發一般分爲三個階段,即勘探、開發和生產階段。
6. BOT投資方式
BOT方式是指建設方承擔一個既定的工業項目或基礎設施,包括建造、營運、維修和轉讓;建設方在一個固定的期限內營運設施並且被允許在該期限內收回對該項目的投資、營運、維修費及其他費用;建設方在規定的期限滿後,將該項目轉讓給項目方的政府。
7. BOT方式的演變
BOT投資方式在其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演變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BOO(Build—Own—Operate),意爲建設-擁有-經營;
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意爲建設-擁有-經營-轉讓;
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ize-Transfer),意爲建設-擁有-經營-補貼-轉讓;
BTO(Build-Transfer-Operate),意爲建設-轉讓-經營;
BLT(Build-Lease-Transfer),意爲建設-租賃-轉讓;
BT(Build-Transfer),意爲建設-轉讓;
BMT(Build-Manage-Transfer),意爲建設一管理一轉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