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進物流業發展方面的財稅優惠政策:
一、對濱海新區內新設立的大型分撥、配送、採購、包裝類物流企業及期貨交割庫,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三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三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二、對濱海新區內新設立的大型倉儲類物流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第一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二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第一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二年減牛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三、對濱海新區內新設立的大型專業物流服務類企業、從事貨物運輸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四、對濱海新區內新設立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大型倉儲企業發生的運輸、倉儲專用設備設施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利息給予20%的補貼,累計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五、對濱海新區內新設立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專門用於營運業務的運輸設備,可採用加速折舊的方法提取折舊,並准予在所得稅前扣除。
六、物流企業將承攬的運輸、倉儲等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並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他項目支出後的餘額計徵營業稅。
七、對航空公司在天津機場新增並經機場確認的航線航班,其繳納稅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在2013年前全額返還,作爲航空公司航線運營的補貼;市財政設立航線培養基金,對航空公司新增天津機場的客貨航班航線在一定年限內給予航線運營資金補貼。
八、天津機場自2006年1月1日起至改擴建工程投入使用後五年內,其上繳稅金的地方留成收入,屬於市級部分由天津市財政給予返還,屬於區縣部分由相關區縣財政給予返還。涉及返還的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和牌照稅、耕地佔用稅和契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