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進中介服務業發展方面的財稅優惠政策:
一、對在本市新設立的國際、國內知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諮詢公司、人才中介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1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
二、對在本市新設立的國際、國內知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諮詢公司、人才中介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二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二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三、對在本市新設立的大型金融租賃企業及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貨幣經紀公司、國際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公司和資信管理公司等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四、對在本市新設立的爲我市鼓勵產業提供相關專業技術培訓的培訓機構,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五、對在本市新設立的風險投資公司(基金)從事第三方物流投資或從事高新技術產業化投資的,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六、對在本市新設立的經認定從事專業信息服務的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三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三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