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註冊資本10億元(含本數,人民幣,下同)以上的,補助2000萬元;註冊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補助1500萬元;註冊資本5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
(二)對已在我市註冊的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在2006年1月1日後增資的,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增資10億元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增資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補助500萬元;增資5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200萬元。
(三)對在本市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
(四)對在本市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三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三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對新購建的自用辦公房產,免徵契稅,並免徵房產稅三年。
(五)總部或地區總部聘任的境外、國外高級管理人員,按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級財政部門按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給予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