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天津市關於鼓勵科技型企業"走出去"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爲切實鼓勵和支持我市科技型企業積極貫徹、實施“走出去”戰略,利用國際科技資源,帶動我國高新技術產品、關鍵設備、技術、勞務和技術服務的出口,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培育我市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跨國公司,市商務委、市科委共同研究制訂《天津市關於鼓勵科技型企業“走出去”的若干意見》。
現印發各單位,請遵照執行。
專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關於鼓勵科技型企業“走出去”的若干意見
爲切實鼓勵和支持我市科技型企業積極貫徹、實施“走出去”戰略,利用國際科技資源,優化資源配置,依靠知識產權,拓展發展空間,帶動我國高新技術產品、關鍵設備、技術、勞務和技術服務的出口,利用國際科技資源,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培育我市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跨國公司,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科技型企業及高科技項目的認定
(一)科技型企業的認定由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
(二)高科技項目的認定
1、科技型企業在境外從事下述範圍內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可認定爲高科技項目。
高新技術產品的範圍以國家科技部頒發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和《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爲準,包括電子與信息技術、生物工程和新醫藥技術、新材料及應用技術、先進製造技術、航空航天技術、現代農業技術、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技術、環境保護新技術、海洋工程技術和其它在傳統產業改造中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等。
2、對未列入《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統計目錄》的高新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由市科委會同市商務委進行認定。
二、科技型企業“走出去”方式
科技型企業“走出去”是指上述科技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投資辦廠、設立研發中心、建立科技園、技術入股、跨國併購、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
三、鼓勵和支持政策措施
(一)對科技型企業“走出去”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1、積極支持科技型企業赴埃及蘇伊士經貿合作區等我市境外投資聚集地投資發展,形成境外研發、生產、銷售一體化的規模效應,使用相關扶持資金給予補貼。
2、進一步發揮出口信用保險對科技型企業出口的積極作用,按照出口信用保險政策的規定,對於高科技項目加快承保速度;結合保函業務,形成配套的支持系統;根據市場發展需要,可爲科技型企業的高科技項目出口研究增加新的保險品種。
3、積極爭取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對科技型企業“走出去”提供低息優惠貸款。會同金融、外匯、保險機構對科技型企業承攬的境外重大承包工程項目給予資金優惠支持。
(二)根據受援國需求,通過援外推動科技型企業“走出去”
1、通過援外物資出口渠道,向受援國提供我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促進我國產品出口。
2、通過優惠貸款支持,推動我國科技型企業出口高新技術產品,並鼓勵其在發展中國家開展投資合作項目。
(三)通過國家級科技計劃支持科技型企業“走出去”
對於已經“走出去”的科技型企業,在承擔國家級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時,包括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火炬計劃、科技興貿計劃和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給予優先支持。
(四)加強科技型企業“走出去”服務體系建設
建設科技型企業“走出去”服務平臺,鼓勵和支持相關中介機構的發展,爲科技型企業海外發展提供人才信息、法律諮詢、翻譯、報關、專利申報、展會服務、培訓等綜合服務,該類機構視同科技型中介機構。建立海外科技企業孵化器,爲中小科技型企業在海外建立研究開發中心或創辦科技型企業提供場地、政策、諮詢等創業服務。經認定的海外科技企業孵化器可享受上述科技型企業“走出去”的優惠政策。
(五)鼓勵科技型企業在海外設立研發機構
科技型企業在海外設立研究開發機構,是指我國科技型企業獨立或與境外企業、大學或科研機構在境外聯合設立從事研究開發活動的機構。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專門的公共信息網絡服務平臺,集成對外貿易和投資、國際科技合作的有關信息資源,爲科技型企業設立海外研發機構提供投資、研發、融資等信息諮詢服務。充分發揮我國駐外使領館的作用,加強對駐在國政策、技術和市場調研,爲企業設立海外研發機構提供指導和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