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新區開發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總則
第一條爲了更好地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充分發揮濱海新區開發建設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增強科技創新和自主創新能力,帶動和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問題的意見》(國發[2006)20號)和財政部有關通知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濱海新區開發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開發建設資金”)由市政府設立,主要用於濱海新區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公共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以及招商引資等方面,相應建立科技創新基金、公共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基金、招商引資基金。
第三條開發建設資金來源:
(一)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
(二)濱海新區各區政府和管委會安排的配套資金。
(三)投資收益和存款利息。
(四)其他資金。
第四條開發建設資金使用管理的指導思想。按照國務院確定的推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的主要任務,充分利用並整合現有的機構和資金,建立治理結構科學、管理功能完善的資金管理體制,科學界定併合理安排專項資金,集中支持數量有限但水平很高的項目,打造國內領先、世界一流的設施和條件,爲實現濱海新區的功能定位服務。
第五條開發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應堅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規範管理、安全有效的原則,充分發揮開發建設資金的引導作用,廣泛吸納社會資金投入,放大資金規模和效應。
第六條成立濱海新區開發建設專項資金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市領導任組長和副組長,市濱海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市科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領導小組負責審定資金使用計劃,確定重點支持項目。市濱海委、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管理,市審計局負責監督檢查。
第一章 科技創新基金
第七條科技創新基金由科技風險投資創業基金、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基金、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基金三部分組成。
第八條科技風險投資創業基金。以中央專項補助資金爲基礎,以濱海新區各行政區和管委會以及市科委的配套資金爲補充,努力爭取國家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渤海產業投資基金和國家開發性金融的廣泛參與和支持,吸引國內外最優秀的創業投資機構及團隊進入新區,建立各類創業投資子基金,形成海內外的資金、項目、技術、人才向濱海新區聚集的機制和效應,重點支持高新技術領域的風險投資,使濱海新區成爲我國科技創新源頭和創業投資活動的核心區域。科技風險投資創業基金,要按照國際慣例進行運作和管理,積極整合現有的機構和人員,以充分發揮項目、資金和人才的集成效應。
第九條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基金。加快濱海新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等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建設,充分利用國家的科技優勢和我市的產業優勢,建設國家級、市級的科技研發轉化中心和企業技術中心,重點開展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確定的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和麪向優勢產業的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究開發。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購置和裝備國際一流水平的大型科研設備,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資金主要由地方籌措解決。
第十條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基金。採取直接投資、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快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通過科技資源有效配置和共享,構建服務全社會的科技創新支撐體系。重點支持國家級開放型研究實驗基地和工程中心建設,構建科學數據與信息平臺等網絡科研環境,建立國家級標準、計量和檢測技術體系等。以上項目建成後,由市濱海委委託專門機構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進行管理。
第二章 公共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基金
第十一條公共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基金,主要採取直接投資和貸款貼息等方式,重點用於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第十二條公益性基礎設施是指符合濱海新區功能定位和“十一五”發展規劃要求,難以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籌措建設資金,必須由市濱海委統一組織實施的跨區域重大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第十三條生態環境保護項目主要是指符合建設宜居生態城區要求,由市濱海委統一組織實施的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保護項目,主要包括大面積園林綠化工程、垃圾污水處理設施,以及重點發展的循環經濟項
第十四條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府、管委會組織實施並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三章 招商引資基金
第十五條招商引資基金主要用於鼓勵和支持國內外大型企業集團、跨國公司、金融機構、物流和航運企業在濱海新區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研發機構和研發中心。
第十六條招商引資基金採取一次性補助的方式。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總部、研發機構和研發中心的基地建設及其公共配套設施,按照註冊資本金規模大小,給予不同數額的補助。
第十七條招商引資基金的補助標準參照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地稅局制定的《天津市促進企業總部和金融業發展優惠政策》(津財金[2006)6號)執行。
第四章 項目申報、審批和資金撥付
第十八條根據濱海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每年由市濱海委編制科技創新、公共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保護以及重點招商引資項目計劃,由濱海新區各行政區、管委會組織項目申報。
第十九條所有投資項目必須經過專家論證和中介機構評估。市濱海委根據論證和評估結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審覈意見,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條開發建設資金投資的所有建設項目,其涉及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等程序,一律實行招投標制度。商品購置和服務項目實行政府採購制度。
第二十一條開發建設資金撥付實行集中支付制度,由市濱海委財務中心根據項目招投標和政府採購確定的預算,按照項目資金使用計劃,視工程進度,通過規範、安全的資金撥付程序,將資金直接撥付給施工企業和商品服務供應商等相關單位。
第二十二條建立開發建設資金定期報告制度,由市濱海委按季向領導小組報告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每年年終向市政府報告資金使用情況。由市財政局在每個年度終了後,向財政部報告資金使用情況。
第五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建立開發建設資金績效評價制度。由市濱海委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專家和中介機構組織實施,對績效目標完成程度、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管理狀況、經濟社會效益和資產配置等進行全面評估,並將績效評價結果及時報告領導小組。
第二十四條市濱海委應根據項目績效評價結果,調整和優化開發建設資金的使用方向和結構,合理配置資源,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整改措施。績效評價結果要作爲以後年度開發建設資金立項審批和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五條建立開發建設資金監督檢查制度。市審計局要依法加強對開發建設資金分配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開發建設資金進行適時跟蹤審計,每年年度終了,要向市政府報告審計結果。
第二十六條對於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規行爲和問題,市審計局有權提出撤銷或終止項目的建議,經領導小組審定後,可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並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天津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