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加快濱海新區科技創新體系建設,依據《國務院關於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問題的意見》(國發[2006]20號)精神及市政府《批轉市濱海委市財政局擬定的天津濱海新區開發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6)8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濱海新區實際,設立濱海新區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爲了對引導基金實行規範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引導基金是由濱海新區管委會代表天津市政府與國家開發銀行共同發起設立的政策性基金,以“母基金”的方式運作,用以吸引國內外優秀的創業投資機構及管理團隊進入濱海新區設立商業性創業投資基金.促進國內外優質創業資本、項目、技術、人才向濱海新區聚集的政府導向性基金。引導基金的設立將促進濱海新區科技投融資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推動濱海新區成爲國家現代製造和研發轉化基地,在創新型國家建設的進程中服務京津冀,輻射環渤海及周邊地區。
第二章 引導基金的來源與組建
第三條引導基金主要資金來源爲
(一)濱海新區開發建設專項資金;
(二)國家開發銀行的直接投資;
(三)爭取國家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和其它財政性資金。
第四條引導基金採取公司制的組織形式,在濱海新區註冊本爲20億元,由濱海新區管委會與國家開發銀行各出資10億元入。公司經營期限爲15年。
第三章 引導基金投資原則
第五條引導基金按“母基金”方式運作,通過與創業投資機構合作設立商業性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商業基金)或簽訂合作投資協議的方式,主要用於投資於高成長型高新技術企業,吸引國內外優秀的創業投資機構及其管理公司進入濱海新區。
第六條爲充分發揮引導基金的槓桿放大作用,引導基金的出資原則是參股不控股,通過股權結構的科學設計,保證所投資的商業基金的決策及經營的獨立性及商業化運作。
第七條根據濱海新區作爲國家發展戰略的功能定位,引導基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重點吸引國內外投資業績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強、管理經驗成熟、網絡資源豐富的品牌創業投資機構進入濱海新區,以把濱海新區建設成爲亞洲乃至世界創業投資最活躍,投融資服務環境最優的地區之一。
第八條引導基金所投資的商業基金應在濱海新區註冊並主要投資於濱海新區。
第九條按照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濱海新區"十一五"發展規劃,引導基金所投資的商業基金應重點投資於信息技術、生物技術和現代醫藥、新材料、現代製造、新能源、環境保護等新興技術領域。
第十條引導基金所投資的商業基金的存續期一般不超過10年。
第十一條引導基金嚴格按上述投資規則運作,不得進行他項擔保、抵押、質押等;不得投資股市、期市、匯市、房地產等;不得用於贊助、捐贈、借款等。引導基金的閒置資金可用於儲蓄、購買國債、有財政擔保的其他政府債券等無險保值操作。
第四章 引導基金的組織架構
第十二條引導基金的最高權力機構爲理事會,由市濱海委、市財政局、國家開發銀行、市發改委、市科委、市經委相關負責人組成,負責引導基金重大事項的決策。
第十三條理事會下設決策諮詢委員會,由投資決策和專家諮詢兩部分組成,主要負責審覈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關於合資合作商業基金的投資及管理方案等。
第十四條理事會下設監事會,負責引導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的風險控制,具體設立方式由理事會會議決定。
第五章 引導基金的委託管理
第十五條引導基金採取委託管理模式,委託專業的基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商業基金組建、運行監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規範性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理事會負責選擇基金託管銀行,並與其簽訂引導基金託管協議,妥善保管基金資產。
第六章 引導基金的決策程序
第十七條受託基金管理機構通過盡職調查、審慎評估後提出擬投資的商業基金方案,報送決策諮詢委員會審覈。
第十八條決策諮詢委員會就受託基金管理機構提交的商業基金投資方案進行審覈,審覈通過後提交理事會決策。
第十九條理事會對決策諮詢委員會提出的商業基金投資方案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表決通過後由受託基金管理機構及基金託管銀行執行。
第七章 引導基金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條受託基金管理機構定期向引導基金理事會報送引導基金投資計劃、商業基金的運行情況和相應的財務文件。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作爲引導基金的風險控制機構,負責對決策諮詢委員會、受託基金管理機構、託管銀行等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日常監督,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引導基金進行審計,同時可根據約定延伸審計所投資的商業基金。
第八章 引導基金的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定期對引導基金有關投資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作爲對受託基金管理機構進行獎懲,落實激勵與約束機制的依
第九章 引導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三條引導基金在所投資的商業基金穩定運營後,可在適當時機將股份優先轉讓給其他投資人或公開轉讓股權,投資的商業基金到期後清算退出,以實現引導基金的良性循環。
第二十四條引導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的投資收益可按—定比例用於獎勵相關基金受託管理機構。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正式發佈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濱海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天津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