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方式 產業導向
依據《天津市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和產業化項目暫行規定》,外商在天津市投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享有以下優惠待遇:
1.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其中所得稅免徵通過財政返還的方式實現。技術入股所取得的長期投資收益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擴大中間試驗的產品,經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認定(有專項管理規定的產品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爲新產品的,屬國家級新產品和發明專利產品的,所實現的利潤自銷售之日起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屬市級新產品的,所實現的利潤自銷售之日起2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3.擴大中間試驗使用的設備,由於加大使用強度,經稅務主管部門批准,折舊年限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可以縮短30%至50%。
4.直接用於高新技術研究開發課題的進口設備、儀器、化學試劑和技術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5.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轉讓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依法納稅後,可以作爲資本在國內外進行投資。其中用於在國內進行投資的部分,享受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再投資的有關優惠。匯出境外的,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到指定銀行兌付,匯出時免徵匯出利潤所得稅。
6.對經認定的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返還地方收繳的項目用地的土地出讓金;免收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免徵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供排水、燃氣增容費和供配電貼費;其他合法收費按現有規定最低標準收繳。
依據《天津市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商引進優良品種和先進技術開發農業享受以下待遇:
1.經認定的生產性農業高科技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至第5年按減半徵收、先徵後返的方式免徵企業所得稅;第6年至第10年,對企業所得稅實行全額徵收、減半返還。減半徵收的實際稅率不低於10%。
2.在天津市外向型高科技農業現代化示範區和天津市農業科技引進消化中心建立的新技術、新產品試驗基地,自有營業收入起,3年內免徵農林特產稅。
3.從事水果、蔬菜、畜禽產品、海淡水產品、綠色食品和工藝品等6項農副產品開發、生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品種和質量優於同類產品,並且能帶動農戶或配套企業擴大出口,可以獲得農業產業化專項優惠貸款的支持。
依據《天津市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和產業化項目暫行規定》,外商在天津市投資高新技術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1.對在天津市新技術產業園區註冊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所得稅;經高新技術認定機構認定,在天津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外註冊的高新技術企業,其所得稅地方部分可比照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政策執行;承擔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企業,由市財政部門連續3年每年從企業新增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中提取50%,充實市科技發展資金,主要用於企業開發技術、吸引人才和獎勵企業家。
2.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用本企業實現利潤擴大投資,包括直接增加該企業註冊資本和用於在我市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被投資企業剩餘經營期限不少於5年的,對外商投資者給予返還當年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優惠。其中,被投資企業爲技術先進型或產品出口型的,返還當年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全部稅款;被投資企業不屬於上述兩種類型企業的,返還其當年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3.對經認定的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返還地方政府收繳的項目用地的土地出讓金;免收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免徵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供排水、燃氣增容費和供配電貼費;其他合法收費按現有規定最低標準收繳。
4.產品內外銷比例除國家規定外,不受限制。
5.高新技術成果作爲無形資產出資的,無形資產佔企業註冊資本的比例可達到35%。合作各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6.高新技術成果作爲無形資產投資的價值,需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也可經各投資方協商認可並出具書面協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7.被授予天津市外商投資技術先進企業稱號的企業,享受與本規定不重複的技術先進型企業的優惠待遇。符合產品出口型企業條件的,可享受與本規定不重複的產品出口型企業的優惠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