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進服務業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財稅優惠政策:
一、凡投資大型會展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在投資回收期內,全額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額返還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返還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二、在市區新建並獨立覈算的地下或多層公用停車場,新建商貿建築中附設的獨立覈算的地下或多層公用停車場(不包括賓館、飯店、商住樓、住宅小區等附設的自用停車場及路旁、空地的露天停車場),自開業之日起三年內,免徵房產稅。
三、投資海河兩岸開發改造控規範圍內的基礎性設施(包括道路、橋樑、廣場、碼頭、停車場(樓)、三萬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建等公共建築)的企業,給予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投資金額在500萬元以下,經有關部門批准取得海河兩岸控規範圍內的特許經營權或投資項目的專營權,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1年至2年內,給予返還已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優惠。
2.投資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經有關部門批准取得海河兩岸控規範圍內的特許經營權或投資項目的專營權,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1年至3年內,給予返還已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優惠。
四、經主管財稅部門審批,對直接從事海河兩岸基礎設施開發的企業,給予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對企業開發改造海河兩岸工程取得的下列收入,從2003年1月1日起,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可在1年至5年內返還已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優惠:
(1)轉讓、拍賣土地使用權(包括地上建築物等)取得的收入;
(2)以道路、橋樑、公共建築等冠名權取得的收入;
(3)以路牌、霓虹燈、燈箱爲載體發佈廣告或轉讓廣告經營權取得的收入;
(4)對轉讓基礎設施所有權取得的一次性轉讓收入。
2.對上述企業簽訂的土地轉讓合同以及爲籌集建設資金所簽訂的集資債券合同、銀行貸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3.對上述企業徵用海河兩岸開發改造控規範圍內的土地、房產,免徵在辦理土地、房產權屬轉移過程中應繳納的契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