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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http://www.enorth.com.cn  2002-12-11 21:17
【專題】天津設衛築城600週年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促進我市教育事業發展,推動科教興市戰略實施,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學校的地方政府貼息國家助學貸款(以下簡稱“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於助學貸款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6號)、《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銀傳〔2002〕7號)、《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切實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2〕38號)和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於國家助學貸款有關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助學貸款是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貼息,向高校中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髮放的無擔保的信用貸款。

  第三條本管理辦法適用於我市各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第四條國家助學貸款範圍限於申請貸款學校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在學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

  第五條申請貸款學校的國家助學貸款額度,按照國家規定的額度測算確定數額。

  第六條各高校要按照自主、就近、方便的原則,選定一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或其他商業銀行作爲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以下簡稱經辦銀行),並與其簽定國家助學貸款協議。在協議中,規定各自的權利義務,明確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批、貸款使用監督、協助催收貸款、建立借款人信譽檔案及信息反饋等方面的事宜。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成立我市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協調組(以下簡稱市協調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祕書長擔任,成員由人行天津分行、市教委、市財政局主管領導組成。市教委設立市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作爲市協調組的日常辦事機構,管理我市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第八條市協調組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認真組織貫徹落實、指導、監督、協調我市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主要負責確定我市高校經濟困難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額度和市政府貼息額度或比例,提出我市國家助學貸款年度指導性計劃,協調和解決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中的問題。

  人行天津分行主要負責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協調經辦銀行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並與教育行政部門按月考覈經辦銀行開展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情況。

  市教委主要負責確定我市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普通高等學校,並根據我市教育發展狀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搞好國家助學貸款有關政策和措施的貫徹執行。

  市財政局主要負責按照市協調組確定的額度,籌措、撥付地方所屬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貼息經費,監督貼息經費使用情況。

  人行天津分行與市教委要按月考覈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人數和申請金額、已審批貸款人數和貸款合同金額、實際發放貸款人數和發放金額。對考覈情況要按月分析,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

  第九條管理中心負責根據市協調組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覈各高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覈准各高校貸款申請額度,並及時通知經辦銀行;統一管理市財政局撥付的貸款貼息經費,保證並監督貼息經費及時足額到位;協助貸款銀行監督、管理貸款的發放、使用和回收;指導各高校的貸款管理工作;辦理市協調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各高校指定專門部門並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國家助學貸款的風險防範工作。

  第十一條承擔國家助學貸款的商業銀行要有專門部門負責本系統國家助學貸款的審批、發放、管理與回收工作。

  第十二條管理中心、高校和貸款經辦銀行,要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的信息管理和協作制度,妥善管理並及時通報和溝通有關國家助學貸款的信息資料,對貸款信息實行計算機管理。

  第十三條管理中心要將貸款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學生的信息及時錄入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逐步建立普通高等院校學生個人信息徵詢系統。高校要妥善保管學生的國家助學貸款信息資料,實行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回收、變動等的計算機管理,配合經辦銀行建立學生個人信譽卡。經辦銀行要建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的個人信用檔案,將其納入電子化系統管理,逐步實現系統內、銀行間及與高校的聯網。

          第三章貸款程序

  第十四條各高校根據國家規定的貸款額度,每年9月底將《天津市高校學生助學貸款額度審批表》報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審覈彙總後,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市協調組確定的各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及市財政局確定的年度貼息經費指標,參照各高校經濟困難學生佔在校生的比例以及高校上報的申請額度,將貸款額度下達給各高校,同時抄送經辦銀行。

  第十五條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部門在新生入學時,要向經濟困難學生宣講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介紹貸款申請和審批條件、手續,向提出貸款申請學生髮放經辦銀行提供的申請表。

  第十六條學生一般不應遲於新學年開學後10日內向所在高校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供符合有關規定的家庭收入證明和其他證明材料。對於在學年中因特殊困難需要臨時申請生活貸款的學生,可隨時向高校貸款管理部門申請。

  第十七條高校助學貸款管理部門在收到學生借款申請後,根據國家助學貸款有關規定對申請借款學生提供的申請書及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資格初審,並在初審合格學生的貸款申請書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第十八條高校助學貸款管理部門在收到貸款學生申請後,按照管理中心下達的國家助學貸款額度,將初審合格學生的貸款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統一送至貸款經辦銀行。

  第十九條經辦銀行按照國家助學貸款條件覈准審批助學貸款申請,原則上在接到貸款申請表後10個工作日內,應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髮放國家助學貸款,並負責向高校貸款管理部門提供當年批准的貸款學生名單及貸款情況。高校貸款管理部門負責通知獲准貸款的學生辦理有關貸款手續。

  第二十條貸款銀行應將審批同意的助學貸款申請表副本送至借款學生所在高校的貸款管理部門,由高校將此申請表存入學生檔案並輸入計算機管理。高校貸款管理部門負責將貸款銀行批准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名單及貸款金額彙總,上報管理中心備案。

  第二十一條國家助學貸款原則上實行-次申請、分期發放的方式。貸款資金的撥付方式和程序,由銀行和高校具體協商確定。

          第四章貸款條件

  第二十二條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的自然人;

  (二)遵紀守法,學習努力,誠實守信,品德優良,無不良行爲;

  (三)經所在高校助學貸款管理部門初審符合借款人條件;

  (四)由借款人提供2名見證人。

  第二十三條國家助學貸款的合同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條款及以下要素:

  (一)借款人所在高校、院系、專業名稱及老師、同班同學或家長共2名對其身份提供的證明;

  (二)借款人姓名、入學通知書或學生證以及身份證;

  (三)借款人父母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及家庭地址;已婚借款者填寫配偶姓名、身份證號碼;

  (四)借款人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的證明;

  (五)金額、期限、利率、還本付息方式、違約罰則;

  (六)借款人、介紹人、見證人和貸款人的簽字(或公章),並備註以上有關當事人的有效聯繫方式;

  (七)借款人承諾按時履約還款,並保證畢業後在貸款沒有還清之前,在聯繫方式變動時,向貸款經辦銀行提供最新的聯繫方式,或每年至少與貸款經辦銀行聯繫一次;在借款人違約時,貸款經辦銀行有權採取媒體公開曝光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介紹人是指高校負責助學貸款的管理部門。其職責是:爲借款人聯繫、介紹貸款經辦銀行;向貸款經辦銀行集中推薦借款人的貸款申請;在校期間根據貸款經辦銀行的要求,負責瞭解借款人的有關情況,並及時向貸款經辦銀行定期反饋;負責借款人在校期間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等有關信用檔案;負責每學年對貸款銀行出具借款學生品行鑑定書,作爲下一年度貸款發放的依據;銀行與學校協議中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見證人是指與借款人關係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所在高校的教師等),其職責是:協助介紹人和貸款經辦銀行全面瞭解借款人在校期間的有關情況;在借款人畢業後與其保持聯繫,向貸款經辦銀行提供借款人的有效聯繫方式,不必爲借款人提供擔保。

      第五章貸款期限、利率、用途和貼息

  第二十六條國家助學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8年,是否展期由貸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借款人本科畢業後繼續攻讀研究生及第二學士學位的,在讀期間貸款期限相應延長,貸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學士學位畢業後4年內還清。經辦銀行根據學生申請,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期限。

  第二十七條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利率執行,不上浮。如遇貸款利率調整,按利率政策管理規定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八條國家助學貸款用於支付借款人學習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借款人應嚴格按照貸款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第二十九條我市國家助學貸款貼息採取對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內所借的國家助學貸款利息的50%由市財政貼息,其餘50%由借款人負擔的方法。

  第三十條貼息程序。經辦銀行按季(或年、或月)向學校下達繳息通知,學校按季(或年、或月)將50%貼息款先行墊付給經辦銀行。各學校於年終12月25日前,將年度所墊付貼息金額的繳息證明覆印件和彙總表報送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彙總後一次性覈撥當年貼息資金。

          第六章貸款變更

  第三十一條借款人的貸款金額確定後,在貸款期限內保持不變。中途要求中止貸款,可通過高校向經辦銀行申請中止貸款發放。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追加貸款金額的,可另行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發生轉學、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等情況,借款學生或法定監護人必須向經辦銀行還清借款本息後,方可到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學生所在高校助學貸款管理部門及擔保人或見證人應立即通知貸款銀行停止發放國家助學貸款,協助銀行督促借款學生或法定監護人償還貸款本息,並在經辦銀行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借款學生在校期間被宣佈失蹤、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或勞動能力,高校助學貸款管理部門應立即通知貸款銀行,經辦銀行按照有關規定認定覈實後,按照國家助學貸款呆壞帳損失覈銷的規定上報,在稅前予以覈銷。

  第三十三條在貸款期間,如借款人違反貸款合同的規定,貸款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並可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第七章貸款回收

  第三十四條貸款經辦銀行按照《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年2號)和國家關於國家助學貸款有關政策及本行有關規定管理國家助學貸款。

  第三十五條還款方式由借貸雙方按照靈活的原則協商確定。借款人可以在學習期間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畢業後第一年開始償還,對提前歸還的部分,貸款銀行按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時間計收利息;貸款本息不能按期歸還的,貸款人按規定計收罰息。對借款人在校期間欠交的貸款利息不計複利。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在畢業時如能還貸,應在辦理畢業離校手續前辦理還貸手續。

  第三十七條借款人畢業後還貸的,高校應將借款人的去向、變動情況、聯繫地址等通知貸款銀行,借款人也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向貸款人和高校通報變動後的單位、聯繫地址以及還款方式、貸款擔保等有關變化情況,並按期歸還貸款。

  第三十八條經辦銀行要會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在公開媒體上公佈助學貸款違約學生的姓名、身份證號、入學前家庭地址、拖欠貸款本息金額。

  第三十九條高校和經辦銀行應將借款人截至畢業時的還貸情況的有關資料存入借款學生個人檔案。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高校、貸款經辦銀行應根據本管理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本管理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教育委員會

             天津市財政局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稿源:   編輯: 白月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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