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聚集人才的政策,更好地發揮市人才發展基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現對《天津市人才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支持培養高級人才
(一)資助培養“131人才工程”第一層次人選。對“131人才工程”第一層次的人選,自批准年度起連續3年給予資助。資助標準根據人選自身條件和培養計劃,分爲每人每年1萬元、3萬元、5萬元三檔。
(二)資助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對全市各博士後流動站設站單位,自籌經費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給予日常經費資助,資助額每年不超過200萬元。根據各設站單位當年自籌經費實際招收博士後人數,及其佔全市年內自籌經費實際招收博士後總數的比例,分別確定並劃撥資助經費。
二、支持引進海內外高級人才
(一)資助引進高級人才。
1.引進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資助條件和經市人才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委託的評審委員會認定的海內外高級專業技術人才、高級管理人才,根據引進人才的自身條件,其所從事的工作,承擔的科研、開發項目及項目預期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實際情況予以資助。對用人單位爲引進人才購置住房、提供安家費及生活補貼的支出給予50%資助,其中資助購置住房的最高限額爲35萬元,資助生活補貼和安家費2萬元。
2.引進高新技術領域的高層次留學人才來津工作第一年,用人單位可向市人才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申請科研啓動經費貸款貼息資助。根據人選自身條件、承擔科研項目的水平等因素,確定貼息資助期限和標準。資助期限最長爲3年,貼息最高標準爲每年3萬元。
(二)鼓勵以團隊形式引進高級人才。對引進由高級人才領銜的團隊的單位,根據引進的團隊規模、整體水平和預期產生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等實際情況,給予一次性資助。
(三)資助國有企業引進人才。連續5年,每年劃出200萬元,委託天津北方人才港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工業主管部門的要求,按照市場機制運作,定向資助國有企業引進或培訓急需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以後,根據資助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適時對該項資助的金額、用途予以調整。市人才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對該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三、獎勵獲國家和國際科技獎的人員
對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一、二等獎,國家技術發明一、二等獎,國家科技進步一、二等獎,國家級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等國家科技獎勵的專業技術人才,按其實際所獲獎金,我市給予同等數額的獎勵,由市人才發展基金和獲獎人員所在單位分別獎勵50%。
四、簡化審批程序
對符合市委、市政府聚集人才政策、《暫行辦法》和本補充規定的資助項目,市人事局會同市財政局等單位研究擬定資助意見,由市人才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審批。
本補充規定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財政局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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