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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向消協投訴要寫明投訴人姓名、住址、郵編、電話號被投訴單位名稱、詳細地址、郵編、電話號碼;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日期、品名、牌號、規格、數量、計量、價格、受損害及與經營者交涉的情況,並提供憑證和有關證明材料。
二、對受理的投訴及時登記建檔,進行調查覈實,根據調查覈實情況實施調解。
三、凡接到消費者投訴,受理與不受理的,應力爭於一日內告知投訴者。
四、處理一般性投訴,將投訴信轉被投訴方,要求被投訴方在十五日內答覆消協和消費者,超過期限沒有答覆的,再次催促或採取其他辦法,直至有結果。在期限內,被訴方提出正當理由,認爲不適合消費者協會調解的,消費者協會要及時告知消費者採取其他途徑解決。
五、對複雜、爭議較大的投訴,消協直接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需做鑑定的,提請有關法定鑑定部門鑑定,鑑定部門應出具書面鑑定結論。費用一般由鑑定結論的責任方承擔。
六、涉及面廣,危及廣大消費者權益的或損害消費者權益嚴重又久拖不決的重要投訴,應向政府或有關部門及時反映,要求制止和及時查處。同時可以通過大衆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公開提醒消費者注意,避免和減小由此造成的損害。
七、做好各區縣受理投訴的協調指導工作,受理市重大、典型投訴及下級消協上報的涉及面廣、有地域限制或具有普遍性疑難問題的投訴。
八、區縣一級消費者協會受理直接收到的消費者投訴,市消協轉來的一般投訴;外省、市、縣消協要求協助受理的投訴;本地消費者對外地企業的投訴。
九、各級消協組織對消費者的投訴,每季度進行一次統計分析,通過普遍性和典型投訴案例反映消費者的呼聲,分析市場消費趨勢,向有關部門或工商企業反饋信息。
十、根據中消協《受理消費者投訴規定》確定受理投訴範圍如下:
(一)受理範圍:
1、根據《消法》關於“消費者的權利”的九項規定,受理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投訴。
2、根據《消法》關於“經營者的義務”的十項規定,受理消費者對經營者未履行法定義務的投訴。
3、受理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種子、化肥、農藥、農膜、農機等生產資料其權益受到損害的投訴。
(二)不予受理範圍:
1、經營者之間購、銷活動方面的糾紛;
2、消費者個人私下交易糾紛;
3、商品超過規定的保修期和保證期;
4、商品標明是“處理品”的;(沒有真實說明處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說明安裝、使用、保管、自行拆動而導致商品損壞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訴方不明確的;
7、爭議雙方曾達成調解協議並已執行,而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行政部門已受理調查和處理的;
9、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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