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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局審批權限:
(一)涉外的旅館;200張牀位以上的旅館;
(二)舊貨業(廢舊金屬收購、廢舊汽車拆解、信託寄賣、典當、拍賣、舊貨市場、舊貨企業);
(三)印章業;市級黨政軍機關,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外地駐津單位,駐津軍隊系統辦理刻制公章《準刻證》;
(四)印刷業(複印業中經營彩色複印,附設印刷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的);
二.分局審批權限:(一)200張牀位(含200張,不含涉外賓館)以下的旅館;
(二)複印(含經營名片、打印);
(三)單獨經營信託寄賣的商店;
(四)刻制公章《準刻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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