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局審批電子遊戲廳、桑拿浴、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歌舞廳及兩個項目以上的綜合性娛樂場所。
二.分局審批500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廳、餐飲附設歌舞廳、迪廳、滾軸迪廳、影劇院、俱樂部、青少年宮、音樂廳、錄像放映廳、休閒場所(茶座、酒吧、沙龍、咖啡廳等);體育館(場)、游泳館(池)、武術館、溜(旱)冰場、保齡球館、乒乓球館、羽毛球館、高爾夫球場、檯球廳、健美廳、賽車場、弓箭俱樂部;遊樂場、水上游樂場、公園、動物園風景遊覽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