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開辦的申請報告(說明基本情況、經營性質、項目、規模等);
二.經營場所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應提供批准文件;
三.經營場所建築質量產權有效證明材料(未改動房屋結構的可出具質量合格證、竣工證明、房屋驗收報告或產權部門提供的產權證明和保證建築無使用問題的保證書;改動房屋結構的可出具房屋安全鑑定報告);
四.市(區)消防部門防火安全合格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經理身份證複印件(開辦歌舞、遊藝場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員要出具無違法犯罪活動的證明);
六.場所從業人員名單及身份證號碼;
七.場所安全管理防範責任措施的書面材料;
八.場所平面圖。
九.經營錄像廳的,還應出具《放映許可證》複印件;經營游泳館(池)的,應出具游泳館(池)《開放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