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準藉故刁難辦證的羣衆;
二.不準接受辦證人員的請客送禮;
三.不準辦證人員亂拉關係、辦私事;
四.不準違反規定,弄虛作假,辦關係證、人情證。
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訓誡或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辭退或者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