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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居住國內的公民因私事出國,須向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本市居民直接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提出申請),回答有關詢問並履行下列手續:
一、交驗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戶籍證明(查驗原件,收復印件)。
二、用黑色或蘭色鋼筆填寫出國申請表(一式兩份)
三、提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和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二寸照片4張。
四、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的意見。
五、提交與出國事由相應的證明。
六、若所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外文的,需由正式翻譯公司譯成中文並加蓋翻譯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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