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對出境申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天津市屬大、中城市在15個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接到審批結果通知的,有權查詢,受理部門應當作出答覆;申請人認爲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權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上級公安機關應當作出處理和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