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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改建、擴建及用途變更的建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到項目主管公安消防機構領取並填寫《建築消防設計防火審覈申報表》;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工程,還應領取並填寫《自動消防設施設計防火審覈申報表》,並報送以下資料:
(一)建設單位上級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工程立項、審查、批覆等文件;
(二)建設單位申請報告;
(三)設計單位消防設計專篇(說明);
(四)工程總平面圖、建築設計施工圖;
(五)消防設施系統、滅火器配置設計圖紙及說明;
(六)與防火設計有關的採暖通風、防排煙、防爆、變配電設計圖及說明;
(七)審覈中需要涉及的其它圖紙資料及說明;
(八)國家、市重點工程項目申請辦理基礎工程提前開工的,應報送消防設計專篇、總平面佈局及書面申請報告等材料;
(九)建設單位應將報送的圖紙資料裝訂成冊。
二、辦理時限。自接件之日起,一般工程七日內,重點工程十日內,設置建築消防設施的建築工程十五日內簽發《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覈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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