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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應領取並填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覈申報表》。
二、向主管公安消防機構報送以下資料:
(一)申請生產報告;
(二)上級主管部門的批覆文件;
(三)單位總平面圖及主要工藝流程;
(四)工商執照(複印件);
(五)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六)處置火災、爆炸事故的應急措施及消防器材配置情況;
(七)建築工程消防驗收合格證明;
(八)生產管理、操作使用人員的《消防專業知識培訓合格證》。
三、申報材料齊全後,經主管公安消防機構審查,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自接件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覈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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