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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應領取並填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審覈申報表》。
二、向主管公安消防機構報送以下資料:
(一)申請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報告;
(二)機動車行駛證及機動車駕駛員證(複印件);
(三)機動車駕駛員、押運員、裝卸人員的《消防專業知識培訓合格證》;
(四)運輸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罐(槽)車,應具有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核發的《壓力容器使用證》;
(五)消防安全制度;
(六)運輸車輛停車場地證明。
三、主管公安消防機構經審查,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審覈申報表》中籤署審查意見。
四、運輸單位持公安消防機構的審查意見,到天津市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對運輸車輛進行技術檢測,並由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出具《檢測報告》。
五、運輸單位將上述規定的申報資料、《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審覈申報表》及運輸車輛《檢測報告》報市公安消防機構,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運輸車輛,自接件之日起三日內簽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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