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10月1日起,凡辦理機動車(拖拉機暫除外)註冊登記手續時,車管所將向車主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對於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過戶登記、轉出登記、變更登記等業務的,同時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涉及車輛過戶、轉出的,由原車主先申請登記證書,然後再辦理過戶、轉籍手續。在用車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工作將在2002年後逐步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