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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註冊登記機動車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且原機動車所有人和現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過戶登記,並交驗車輛: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來歷憑證;
(四)解除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應當提交監管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五)《機動車行駛證》;
(六)申請辦理過戶登記的機動車的標準照片;
(七)按規定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還應當交回機動車號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過戶登記:
(一)機動車與該車的機動車檔案記載的事項不一致的;
(二)機動車未解除海關監管的;
(三)機動車辦理了抵押登記的;
(四)機動車或者機動車檔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違反不予辦理註冊登記中以下情形的。
第一項: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資料無效的;
第二項: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記載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與機動車來歷憑證記載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項:機動車所有人所提交:機動車來歷憑證,但海關臨管車輛除外;國產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等,資料所記載的內容與機動車不一致的;
第四項: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的;
第八項: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屬於利用報廢車輛的零部件拼組裝的;
第九項:機動車檢驗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的;
第十項:機動車屬於被盜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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