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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單位名稱的;
(二)機動車所有人住所的地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改變的;
(三)改變車身顏色的;
(四)更換髮動機或者改變燃料種類的;
(五)因故損壞無法修復需要更換同型號車身或者車架的;
(六)因質量問題,製造廠給機動車所有人更換整車或者更換同型號發動機、車身、車架的。
有上述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機動車的標準照片。
有上述第第三項至第六項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變更前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並交驗車輛: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確認車輛,符合規定的,應當准予變更;對車輛嚴重損壞無法行駛的,應當由車輛管理所派人確認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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