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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抵押人(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爲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共同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抵押登記,並交驗車輛: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抵押登記: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按照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提交的資料無效的;
(二)機動車與該車的檔案不一致的;
(三)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未解除監管的;
(四)機動車或者機動車檔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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