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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號牌是准予機動車在我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法定標誌,其號碼是機動車登記編號。《機動車行駛證》是准予機動車在我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法定證件。
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滅失或者丟失,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機動車號牌或者《機動車行駛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機動車號牌或者《機動車行駛證》辨認不清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髮,並交回機動車號牌或者《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換髮。《機動車行駛證》於受理當日予以換髮。
機動車號牌的安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前號牌安裝在機動車前端的中間或者偏左,後號牌安裝在機動車後端的中間或者偏左,無任何變形和遮蓋,橫向水平,縱向基本垂直於地面並不得倒置;
(二)臨時行駛車號牌放置在機動車前風檔玻璃內側,無駕駛室的機動車,應當隨車攜帶;
(三)除臨時行駛車號牌和試驗車號牌外,其他機動車號牌使用統一的固封裝置固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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