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登記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僞造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
(二)使用僞造的機動車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轉借、挪用、塗改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以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滅失或者丟失爲由,騙領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
(五)非法扣留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