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動車所有人違反《機動車登記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辦理有關登記的,處200元罰款。
機動車所有人違反《機動車登記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改變、更換或者改裝的,處500元罰款。經檢驗不符合規定的,滯留《機動車行駛證》,責令整改。
機動車所有人違反《機動車登記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改變、更換或者改裝不得變更的事項的,滯留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責令恢復原狀,並處1000元罰款。
違反《機動車登記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僞造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不以營利爲目的的,收繳僞造的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並處1000元罰款。
(二)以營利爲目的的,收繳僞造的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罰款數額不得超過三萬元。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機動車登記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使用僞造的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收繳僞造的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並處1000元罰款。
違反《機動車登記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轉借、挪用、塗改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機動車登記辦法》第六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以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滅失或者丟失爲由,騙領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收繳騙領的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並處1000元罰款。
違反《機動車登記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擅自修改、塗抹、損毀或者僞造機動車檔案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