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辦事須知
(一)凡單位自有非住宅房屋或私有房屋租賃的,租賃雙方必須到市、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租賃登記鑑證手續,領取《房屋租賃證》。單位產出租方屬市級單位、駐津單位的,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鑑證手續;其它單位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鑑證手續。私有房屋租賃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鑑證手續。
(二)辦理租賃登記鑑證應交驗下列證件:
1.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的房屋租賃協議。
2.出租方持《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
3.承租方持註明用途情況的證明及身份證明;承租方系外省市的,應持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及身份證明。
二、辦事程序
(一)申請登記。租賃雙方到市、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申請登記,填寫《房屋租賃登記表》及市房管局統一印製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驗證調查。審覈《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用途證明及身份證明並對出租的房屋進行現場調查。
(三)審批發證。審查租賃雙方簽定的《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租期、權利、義務等內容無誤後准予租賃合同鑑證,頒發《房屋租賃證》。
三、辦事時限
符合房屋出租條件的,經審查無誤後五日內辦結。
四、收費標準
單位自有非住宅租賃鑑證的,交納租金總額2%的鑑證費;私有房屋租賃鑑證的,交納租金總額5%的鑑證費。鑑證費由租賃雙方各負擔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