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具體應用中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一對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女方在四十九週歲以內,只有一個未滿十四周歲的子女並不再生育的,經夫妻雙方申請,女方戶籍所在街、鄉、鎮和雙方單位簽署意見,由女方所在區、縣或局計劃生育部門批准,發給《獨生子女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