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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天津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具體應用中若干問題的解釋》,“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在未孕的前提下(符合第七條第三項的除外)由女方向所在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向女方戶籍所在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夫妻雙方單位同意後,向女方戶籍所在鄉(鎮)、街計劃生育管理部門領取申請表。經夫妻雙方單位簽署意見後,送女方戶籍所在鄉(鎮)、街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審覈,報區、縣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審批。屬於《條例》第七條第七項特殊情況的,由區、縣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市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審批。經批准並按區、縣人民政府規定辦理手續後,由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張榜公佈,羣衆無異議的,發給申請人《計劃內二胎審批證明》。”從批准生育二胎即日起,方可懷孕。懷孕後,再由申請人持醫療單位開具的妊娠證明、《計劃內二胎審批證明》和單位介紹信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計劃生育管理部門領取二孩《生育服務證》。符合《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懷孕後按上述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計劃內二胎審批證明》,同時領取二孩《生育服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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