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細則》規定:凡外地來本市的流動育齡婦女(含未婚),必須持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計劃生育管理部門開具的計劃生育和婚姻狀況證明,到現居住地的鄉(鎮)、街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並領取《天津市流動人口婚育登記證》,憑證到公安部門登記暫住戶口,有關部門和單位方可發給營業執照或者接納其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