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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是職工達到一定年齡,被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由國家和社會給予一定物質幫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同全國一樣,是從1951年國務院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開始建立起來的,後於1958年和平共處,1978年相繼作了調整。執行以來,對促進經濟發展和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特別是促進社會穩定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爲克服企業保險的弊端,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相繼進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探索和創新,基本形成了具有自身特點的養老保險體系。1987年首先在國有企業實行了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建立了養老保險基金制度,1990年、1992年又擴大到城鎮集體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較好地解決了一些企業負擔過重,部分離退休人員生活缺乏保障的矛盾,使養老保險向社會化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1993年以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進一步加大了改革力度。建立了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障費制度(目前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爲4%),較好地將社會保障與職工自我保障結合起來;統一了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固定職工與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和統籌項目(目前,我市城鎮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爲20%(外商投資企業爲30%);同時,實行了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全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等多層次的保險制度。使養老保險在發揮保障作用的同時又發揮了企業凝聚力和對在職職工的激勵作用。
1994年根據中共中央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按照“社會統籌與全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在全市城鎮企業職工(含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中實行了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這項改革的主要內容:一是將計算基數由原來的標準工資改爲職工全部工資收,二是實行了個人帳戶制度,將職工履行繳費義務與享受待遇的權力緊密聯繫起來,三是建立了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1996年1月10日市人大審議通過並頒佈實施了《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使我市養老保險工作納入法化軌道。1997年國務院頒佈《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要求各地區的現行辦法向統一制度並軌的工作,一般應在1997年底前完成。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我市決定從98年1月1日開始執行全國統一制度。隨着我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點是,繼續擴大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覆蓋面,覆蓋到城鎮各類企業全體勞動者和個體經濟組織,不斷提高養老保險社會化程度,包括基金結算方式由差額收繳撥付過渡到全額收繳撥付、擴大統籌項目和實現社會化管理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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