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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屆初中、高中、職校畢業生,由學校將其檔案退回其戶口所屬區(縣)勞動局;失業職工由原企業將其檔案退回戶口所在區(縣)勞動局。
二、失業人員(含初、高、職應屆後及失業職工)持企業或學校退檔通知單,在規定時間內到其戶口所在街鎮勞動部門進行失業登記;並按規定享受不超過兩年的失業救濟金。
三、失業保險基金由企業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職工按個人工資總數的1%繳納。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人,企業辭退、除名的職工以及關停企業被精減到社會上的職工,凡參加了失業保險基金統籌的,均可按規定標準享受失業救濟金及其它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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