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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轉學必須辦理轉學手續。
初中學生轉學由原學籍校填寫市教育局統一印製的“轉學聯繫表”。經轉入、轉出雙方學校同意,雙方區縣教委審查批准,報市教育局備案。
高中學生轉學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向區縣教委申報,經區縣教委審覈批准後,將“學籍變更登記表”轉給轉入校。轉入學校同意後報所在區縣教委,經批准後由轉入區縣教委負責到市教育局中學處辦理學籍變更手續。由市教育局中學處重新編髮學籍號。
本市市區學生在本市內不準轉學,因特殊情況確需轉學的須經市教育局批准。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不予辦理轉學手續。初、高中畢業年級的第二學期,一般也不辦理轉學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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