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因患傳染病、精神病等嚴重疾病,需要較長時間治療時,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區縣級以上醫院病情證明,經學校審查同意後發給休學證明。學生病癒並能堅持正常學習時,可持區縣級以上醫院病癒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