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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概念
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根據給病員直接造成損害的程度,醫療事故分爲三級。
二、醫療事故處理程序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當事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醫療單位的科室負責人報告,並在12小時內上報醫療單位負責人。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療單位接到當事的醫務人員、科室負責人、病員及其家屬反映的醫療事故或事件後,應及時對組織人進行調查處理,並指派專人妥善保管有關的各種原始資料。嚴禁對原始資料進行塗改、僞造、隱匿、銷燬。
醫療事故或事件原則上應當由當事的醫療單位與病員及其家屬根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協商處理。在協商無法進行,發生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技術鑑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本市設有兩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分由市或區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衛生局只是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不是上級主管部門。兩級鑑定委員會之間也無隸屬關係,但鑑定時上級鑑定委員會的結論可以否定下級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
發生醫療事件後醫患雙方協商無效的,病員及其家屬可向當事的醫療單位提出書面(院級)鑑定申請,醫療單位應在30日內做出書面鑑定(院級)意見,並註明:自接到本鑑定(院級)意見之日起15日內到醫療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申請。對區(縣)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持該鑑定意見向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也可向醫療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最終鑑定。醫療事故或事件發生後,凡臨牀診斷死亡原因不能明確,或者爭議者,醫療單位應徵得病員家屬同意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醫療單位或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拖延屍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一方負責。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需收取鑑定費,由申請方預付,經鑑定後,屬醫療事故的由醫療單位(或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支付,不屬醫療事故,由申請和委託鑑定一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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