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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衛生檢疫機關在國境口岸工作的範圍:是指爲國境口岸服務的涉外賓館、飯店、俱樂部,爲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飲食飲水服務的單位及對入境、出境人員、交通工具、集裝箱的貨物實施檢疫、監測、衛生監督的場所。
國境口岸的涉外賓館以及向入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飲食、飲水服務的部門,營業前必須向衛生檢疫機關申請衛生許可證。
審批手續如下:申請部門需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建築結構平面圖及關於衛生許可證的書面申請,衛生檢疫局相關人員對其相應的環境衛生及食品衛生等實施監督檢驗,從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達到標準後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服務行業衛生許可證》
辦事機構:天津衛生檢疫局衛生監督科地址:天津市塘沽區新港2號路2-1126號電話:25794327--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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