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在執行國家對外經濟貿易方針政策、各項法令法規和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發展方面有傑出貢獻和重大成績的,有關主管部門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二、對違反國家有關對外經濟貿易規定的企業,將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直至撤銷其自營進出口權的處罰。
三、企業如完不成國家或地方下達的出口創匯任務,要限期達到,限期內達不到的,要撤銷其進出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