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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對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接受監察機關監察的組織和個人,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其他人員具體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中由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依法任命的人員,以及企業、事業單位中經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以委任、派遣、聘任等形式批准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天津市監察局的監察對象有哪些?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二、區、縣監察局的監察對象有哪些?
(一)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區、縣人民政府及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鄉、鎮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四)鄉、鎮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和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開發區、保稅區監察局的監察對象有哪些?
開發區、保稅區監察局的監察對象是開發區、保稅區管委會各部門及其公務員,以及開發區、保稅區管委會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必要時,市監察局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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