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加工貿易審批機關爲市外經貿委,根據授權,五縣外經貿委分別負責轄區內的加工貿易業務審批。
二、辦理報批手續。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首先要對外簽訂加工貿易合同,然後向市外經貿委書面申請並附合同複印件。審查合格後,審批機關爲企業打印《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
三、海關登記和銀行臺帳。經營單位憑外經貿委的《批准證》、合同、進口料件及出口清單、經營單位和加工工廠的營業執照等有關單據向當地海關申領報關登記手冊。同時,海關開具聯繫單,到加工地銀行辦理銀行保證金臺帳手續。
四、進口貨物報關。經營單位憑報關登記手冊和報關單及相關的單證,到海關辦理提貨手續。
五、動植物檢疫、商檢、保險。按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或合同的約定,辦理動植物檢疫,商檢和保險手續。
六、出口報關。憑海關報關登記手冊和出口貨物報關單及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
七、覈銷手續。按規定合同執行完一個月內向海關和銀行辦理保證金臺帳覈銷手續。
八、合同變更。加工貿易合同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補充或變更某些條款時,由原審批機關根據簽約雙方簽訂的變更合同,出具《合同變更批准證》,到海關辦理變更手續。
九、內銷。因特殊原因原輔料及製成品需轉內銷時,應寫出書面材料,報市外經貿委批准,並應補辦海關進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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