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爲行使監察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爲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爲。
四、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