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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和監督實施價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計劃、改革方案,並擬定相應的行政措施。
二、負責全市價格綜合平衡,指導、協調和監督市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及行業組織的價格工作,處理價格爭議。
三、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擬定並組織實施本市價格改革方案及政策措施,規定各類商品的作價原則、作價辦法。
四、組織工農業產品成本和服務成本調查,監測市場供求和價格變動趨勢,發佈價格信息,受理價格諮詢、價格鑑證、贓物評估等價格事務工作。
五、參與各類市場價格管理,指導與監督市場交易中的價格活動。
六、組織推動本市價格監督檢查工作,檢查糾正價格違法行爲,受理價格行政複議案件。
七、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價格管理制度,考覈企業價格工作人員。
八、開展價格理論研究,做好價格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指導價格學會工作。
九、培訓全市價格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價格工作人員。
十、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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