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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引進合同的報批
(一)、經營單位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合同報市外經貿委審批。
(二)、報送合同時應提供如下文件:
1、合同報批申請書;
2、合同副本(如系外文本,應當附合同中文譯本);
3、簽約各方的法律地位證明文件的複印件;
4、經批准的可行性報告及資金落實情況。
(三)、市外經貿委在收到完整、有效文件後,在10個工作日內核定是否准予註冊生效。
(四)、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市外經貿委頒發外經貿部統一印製和編號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註冊生效證書》。
(五)、經營單位憑《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註冊生效證書》辦理支付、報關、納稅等手續。
二、技術出口合同的報批
(一)、承辦技術出口的外貿公司在技術出口合同簽字之日起20日內報市外經貿委審批。
(二)、報送合同時應提供如下文件:
1、合同報批申請書;
2、技術出口項目的批准文件;
3、合同副本(如系外文本,應附合同中文譯本);
4、合同各方的法律地位證明文件。
(三)、市外經貿委在收到全部文件後,30日內作出批准、不批准或修改重報的結論。
(四)、經批准後,由市外經貿委頒發《技術出口合同批准證書》。
(五)、經營單位憑《技術出口合同批准證書》辦理銀行結匯、報關以及享受優惠待遇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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